6月16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第307號公告,就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明確九條底線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應當利用自有設施設備,供自有養殖動物使用,不得對外提供,也不得以代加工、租賃設施設備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配制服務。
原料、添加劑使用方面,公告明確,除當地有傳統使用習慣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藥用植物)及農副產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自行配制飼料。養殖者在使用飼料添加劑時,應當依據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要求,嚴格按照適用動物范圍和最高限量使用。自配料使用的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應為合法飼料生產企業的合格產品,并按其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
對于在自配料中添加獸藥,公告提到,養殖者在日常生產自配料時,不得添加我部允許在商品飼料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藥物以外的獸藥。因養殖動物發生疾病,需要通過混飼給藥方式使用獸藥進行治療的,要嚴格按照獸藥使用規定及法定獸藥質量標準、標簽和說明書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獸醫處方購買使用。含有獸藥的自配料要單獨存放并加標識,要建立用藥記錄制度,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接受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監管。
此外,公告還提到,自配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應當與農藥、化肥、化工有毒產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飼料產品安全與養殖動物健康的其他物質分開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反芻動物自配料的生產設施設備不得與其他動物自配料生產設施設備共用,反芻動物自配料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有關負責人就上述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2019年,我國養殖業飼料消耗量約為3.5億噸,其中商品配合飼料2.1億噸,占比為60%,其余40%為養殖者自行配制。規定正式實施后,養殖者生產自配料將有更明確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與商品飼料一致,這將更有利于維護飼料生產使用秩序,保障養殖產品質量安全。